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游文淵
楊添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