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1號
ILDV,108,司促,1411,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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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簡松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肆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参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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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