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0號
ILDV,108,司促,1410,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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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高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零參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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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