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龔以敬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鄒坤霖
鄒慶蘭
鄒慶朋
鄒慶明
林炎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德松
被 告 羅阿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