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林再添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被 告 黃正來
何光榮
陳金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有和解之望請求再開辯論)
,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7月4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二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