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58號
ILDV,107,訴,358,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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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林再添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被   告 黃正來 
      何光榮 
      陳金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有和解之望請求再開辯論)
,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7月4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二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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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