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7年度,7號
ILDV,107,消債聲,7,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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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寳妃(原名黃淑芬)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鑒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暨 
送達代收人 呂建達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黃照峯律師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黃寳妃(原名黃淑芬)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寳妃(原名黃淑芬)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 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因第 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消債條例第 141條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法院裁定依消債條例第 133條規定不 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總清償金額,已逾聲請人 聲請清算前 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人之生 活必要支出之餘額新臺幣(下同) 514,938元,且各債權人 受償額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規定聲 請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自民國105年5月 17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且於 106年5月5日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聲請人因該當消債條例第 133條 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 不免責並已確定,業經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 人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規定聲請免責,依首揭說明及規定, 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規定之數額 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予以認 定。
㈡、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之收入為843,738元,而聲 請人聲請前2年間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共計328,800元,業 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號裁定認定在案,是聲請人聲 請前 2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為 514,938元(計算式:843,738-328,800 = 514,938)。又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仍持續清償 債務,其中滙豐(台灣)商業銀行陳報於107年11月9日受償 3,360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清算程序後迄今



受償11,12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自清算 不免責裁定後已清償全部債務、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陳 報於107年2月12日業已全數清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迄今受償13,722元、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不免責後受償18,861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清算後迄今受償10,136元、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於 107年10月31日受償49,101元、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於不免責確定後受償27,059元、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07年5月23日不免責後受償17 ,741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於法院裁定不 免責後累計受償56,179元、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107年5月23日後迄今受償87,450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於 107年10月31日受償27,059元、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清算後迄今受償55,252元、中正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自清算後共受償19,184元、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自不免責確定後至108年2月14日 已受償67,902元,各債權銀行除已全數受償之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合計受償51 0,107元(計算式:65,184元+21,882元+3,902元+10,136 元+55,252元+13,722元+11,125元+20,584元+31,397元 + 56,971元+31,394元+101,472元+19,184元+70,871元 = 513,076元)等情,業據滙豐(臺灣)商業銀行、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 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 別以民事陳報狀陳報在案(見本院卷第 115至282頁;第299 至311頁;第337至349頁);再據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5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 5號清算程序編造並經公告確定之債權表( 見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卷㈠第191頁至196頁), 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債權總額」 欄、「債權比率」欄所示,觀諸附表「清算後已受償金額」 欄及「依消債條例第 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 額」欄所示金額,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 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自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因有消債條例第 133條所定之情形,經 法院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以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清償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所定數額,聲請人依消 債條例第141條再次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免責。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 │清算後已受償金額│
│ │ │ │權比例 │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 │ │
│ │ │ │ │514,938元×公告債權比例) │ │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24,060元 │ 0.19%│ 978元 │ 已全數清償 │
│ │司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595,074元 │ 12.54%│ 64,573元 │ 65,18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 535,127元 │ 4.21%│ 21,679元 │ 21,882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滙豐(台灣)商業銀│ 95,966元 │ 0.75%│ 3,862元 │ 3,902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247,906元 │ 1.95%│ 10,041元 │ 10,13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351,754元 │ 10.63%│ 54,738元 │ 55,252元 │
│ │限公司 │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335,656元 │ 2.64%│ 13,594元 │ 13,72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 │ 118,229元 │ 0.93%│ 4,789元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11,125元 │
│ 9 │限公司 │ 154,211元 │ 1.21%│ 6,231元 │ │
│ │ │ │ │ │ │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350,398元 │ 10.61%│ 54,635元 │ 已全數清償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503,591元 │ 3.96%│ 20,392元 │ 20,584元 │
│ │限公司(原大眾商業│ │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768,419元 │ 6.04%│ 31,102元 │ 31,39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1,394,046元 │ 10.96%│ 56,437元 │ 56,971元 │
│ │司 │ │ │ │ │
├──┼─────────┼──────┼────┼─────────────┼────────┤
│ 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767,839元 │ 6.04%│ 31,102元 │ 31,39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2,483,748元 │ 19.52%│ 100,516元 │ 101,472元 │
│ │限公司 │ │ │ │ │
├──┼─────────┼──────┼────┼─────────────┼────────┤
│ 16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 469,936元 │ 3.69%│ 19,001元 │ 19,184元 │
│ │限公司 │ │ │ │ │
├──┼─────────┼──────┼────┼─────────────┼────────┤
│ 17 │星展(台灣)商業銀│ 525,827元 │ 4.13%│ 21,267元 │ 70,871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 │ │ │
│ │澳盛【台灣】商業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總計 │12,721,787元│ 100%│ 514,937元 │ 513,0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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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