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任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一0七年度偵字第四二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吳麗玉告訴被告孫任秋詐欺案件,起訴書認係 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 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他五親等內血親 或三親等內姻親,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與被告於本案起訴 民國一0二至一0四年間,尚屬二親等之姻親,茲據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四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