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廣東尚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強
聲 請 人 陳麗君
陳日輝
共同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相 對 人 奇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調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 判斷,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 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 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依聲請人聲請當日即 民國108年1月25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613 元折算,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23,065,000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所 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則駁回本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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