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41號
SLDV,108,除,141,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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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代 理 人 溫櫂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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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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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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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達邦廣告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000元 │PD1487471 │107年5月15日 │
│ │公司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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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