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64號
SLDV,108,補,464,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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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吳其木 

被   告 國家安全局

法定代理人 彭勝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2千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6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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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