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45號
SLDV,108,補,445,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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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陳啓聰
      陳詩君
      陳啓明
      陳啓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柒佰肆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1,500,
000 +2,000,000 +2,469,376 +1,500,000 =7,469,37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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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