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11號
SLDV,108,補,411,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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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奇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頂厲間請求清償債務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1萬1,169元,應繳裁判費5萬8,61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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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