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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