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5號
SLDV,108,補,335,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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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方清源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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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