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方清源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