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天水華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肖勝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支付命令聲
請日即民國108 年2 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
臺幣(下同)31.12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9 萬9495元
(計算式:3 萬8544.17 ×31.12 =119 萬9495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 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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