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53號
SLDV,108,補,253,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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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日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山城 
被   告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瑞達Christopher John Butler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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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