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日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山城
被 告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瑞達Christopher John Butler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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