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益達利綱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盛企業有限公司(註:經查已於民國107年5月
7日廢止登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貳萬壹仟伍
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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