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8號
SLDV,108,補,248,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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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益達利綱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盛企業有限公司(註:經查已於民國107年5月
7日廢止登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貳萬壹仟伍
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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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達利綱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