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月3日本院107年
度勞簡上字第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零伍拾
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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