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續行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83號
SLDV,108,聲,83,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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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狀載地址:48.APACZAI CSERE JANOS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北美洲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5年度訴字第963 號事件,聲請人聲
請續行訴訟、利股和解、訴訟救助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於聲請書狀記載事務所所在地,而僅記載「2 Route de L Aeroport d Abidjand ,BP 2176 Abidjan03,Abid jan ,Cote d`Ivoire」一址,然無其他事證足認聲請人一心稅 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以長期營業為目的而設立之事務所之所在 為何,民事訴訟法復未規定得向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以 外之處所對團體為送達,應認謝謝事務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再者,謝諒獲為本國人民,素來均在我國法院管轄區域內活動 ,為本院職務上所知悉事項,其於聲請狀上以英文記載一位於 匈牙利之地址,然並未提出任何設址於匈牙利國之證據資料, 自應認其記載亦不符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亦應認屬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均先敘明。
次按,就訴訟事件之程序上事項,聲請法院為裁判者,除有特 別規定外,僅有訴訟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得享有聲請權。查本件 聲請人,均非本院95年度訴字第96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該 事件)之原告當事人,當無所謂就該事件進行有關程序上事項 包括續行訴訟、利股和解、訴訟救助等,聲請法院處置之聲請



權。甚者,聲請人所指相對人美商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更非該事件之被告當事人,聲請人於本件逕為聲請,於法無據 ,自應駁回其聲請。
又聲請人雖以:其為該事件原告之債權受讓人,因而屬該事件 原告之繼受人。然查,聲請人對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資 釋明,空言主張,應無所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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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