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債 務 人 何定憲即何政陞即何遵模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保單借款…等)。
⒊自106年4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⒋自106 年4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⒍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⒎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⒏提出受扶養人105 、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 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 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 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⒑債務人陳報扶養兒子部分支出,查該受扶養人已成年,應說明 該部分扶養費用支出之必要性。如其與債務人同住,而債務人 已負擔全部房租及其他相關居住費用,則所陳報扶養費用高達 1 萬9,388 元之半數,應說明費用之明細及必要性。11.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76萬2,092元,而聲請人前兩 年支出高達91萬1,064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 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