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50號
SLDV,108,抗,50,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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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張桔  
      梁雲英 
      王瑞碧 
      周振榮 
      黃郁蘋 
      張守麗 
      宋瑞濱 
      盧曉羽 
      宋阿玉 
      張竣愿 
      陳仕明 
      蕭榮德 
      吳艷秋 
      盧雅蕙 
      呂慶祥 
      陳竹如 
      張正燁 
      邱炫清 
      華國秀 
      徐舒嫺 
      林盈君 
      刁禹禎 
      徐宇玨 
兼上二十三人
共同代理人 高大鈞 
相 對 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1日本院107 年度勞執字第12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高大鈞張桔梁雲英王瑞碧周振榮黃郁蘋張守麗宋瑞濱盧曉羽張竣愿陳仕明陳竹如張正燁邱炫清華國秀徐舒嫺刁禹禎後開第二項之聲請部分廢棄。
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本爭議案(含積欠薪資、資遣費暨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等)資方(即相對人)應依申請人(即抗告人)請求未付金額之總額給付(詳如未付金額附表清冊),



前開款項資方應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等原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部分,應再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依抗告人等陳報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 本內容,誤認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所給付之薪資為 調解欠薪範圍之一部,錯將前開給付金額自調解紀錄之未付 金額中扣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9月11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1.勞資雙方同意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07年8月31日止。2.勞資 雙方同意本爭議案(含積欠薪資、資遣費暨應休未休特別休 假工資等)資方(即本件相對人)應依申請人(即本件抗告 人)請求未付金額之總額給付(詳如未付金額附表清冊), 前開款項資方應於107年9月21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等 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僅於107年9月18日、同年月26日給 付部分金額而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抗告人提出臺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薪轉帳戶明細為證。復經審酌本件 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申請人主張部分記載「3.主張 由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公司分別於…107年9月6日再 分別給付張桔等17位員工部分薪資,故修正請求清冊數額如 附件二」;對造人(即本件相對人)主張部分亦記載「…就 申請人等24位請求之積欠薪資、資遣費暨應休未休特別休假 代金總金額亦均無異議」,堪信抗告人陳明相對人於107年9 月6日所給付抗告人高大鈞張桔梁雲英王瑞碧、周振 榮、黃郁蘋張守麗宋瑞濱盧曉羽張竣愿陳仕明陳竹如張正燁邱炫清華國秀徐舒嫺刁禹禎(下稱 抗告人高大鈞等17人)之薪資,非調解所約定給付金額之一 部,與事實相符。原審將調解成立之前相對人於107年9月6 日所匯款之金額認定為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所為之清償,容 有錯誤,是抗告人高大鈞等17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 高大鈞等17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抗告人 高大鈞等17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至其餘抗告人宋阿玉蕭榮德吳艷秋盧雅蕙呂慶祥林盈君徐宇玨並未於107年9月8日受領薪資,原審裁定准 許之金額核與抗告狀所陳應受領之金額相符,其等仍執前詞 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法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附表:
┌──┬───┬───────┐
│編號│聲請人│應給付金額( │
│ │ │新臺幣元) │
├──┼───┼───────┤
│ 1 │張桔 │9 萬1,115元 │
├──┼───┼───────┤
│ 2 │梁雲英│9 萬5,122 元 │
├──┼───┼───────┤
│ 3 │王瑞碧│4萬8,895元 │
├──┼───┼───────┤
│ 4 │周振榮│6萬2,700元 │
├──┼───┼───────┤
│ 5 │黃郁蘋│8萬2,598元 │
├──┼───┼───────┤
│ 6 │張守麗│5萬6,705元 │
├──┼───┼───────┤
│ 7 │宋瑞濱│4萬18元 │
├──┼───┼───────┤
│ 8 │盧曉羽│6萬1,794元 │
├──┼───┼───────┤
│ 9 │張竣愿│4萬7,890元 │
├──┼───┼───────┤
│ 10 │陳仕明│11萬6,312元 │
├──┼───┼───────┤




│ 11 │高大鈞│7萬8,723元 │
├──┼───┼───────┤
│ 12 │陳竹如│3萬6,421元 │
├──┼───┼───────┤
│ 13 │張正燁│13萬7,304元 │
├──┼───┼───────┤
│ 14 │邱炫清│3萬3,567元 │
├──┼───┼───────┤
│ 15 │華國秀│3萬6,844元 │
├──┼───┼───────┤
│ 16 │徐舒嫺│4萬1,062元 │
├──┼───┼───────┤
│ 17 │刁禹禎│3萬1,68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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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