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學宗
李麗惠
李麗英
李瓊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相 對 人 李和澤
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
袁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學良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雖經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以 遺囑繼承為原因而登記取得,惟該遺囑屬於偽造,聲請人已 訴請確認遺囑真偽及塗銷登記,現由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第 34號審理中,爰聲請裁定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
二、相對人李和澤則以: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現因他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業經查封而無法處分,並無再為訴訟繫屬登記之 必要;相對人袁寶蓮則無意見。
三、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或變更 ,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 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雖將李學良所遺系爭不動產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惟該 遺囑屬於偽造,其登記具有無效之原因,原告業已起訴請求 確認遺囑真偽及塗銷登記,該遺囑並經鑑定有筆跡特徵不同 而屬偽造等情,有其提出之土地及建物謄本、法務部調查局 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起訴狀可憑,並經調閱本院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卷宗無誤。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既 有相當釋明,依上規定,自應裁准許可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至於該遺囑業經鑑定有筆特徵不同 情事,已如上述;且系爭不動產由相對人李和澤取得部分, 亦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實施查封,聲請人對此另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並獲准供擔保而停止執行中;且該第三人異 議之訴有無理由,係以確認遺囑真偽及塗銷登記是否成立為 前提,復經裁定停止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程序,亦有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519 號、107 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可佐 。故就訴訟繫屬登記,應無命聲請人再供擔保之必要,併予 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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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內容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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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段三小段763 │相對人各為1/3 │
│ │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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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段三小段158 │相對人各為1/3 │
│ │建號建物;即門牌臺北市大同區│ │
│ │民生西路425之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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