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01號
SLDV,108,司聲,101,2019042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鄭通  
相 對 人 張曉生即鄭秀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鄭智遠即鄭秀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中關於「劉秀英」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秀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