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523號
SLDV,108,司繼,523,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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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羅素瓊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羅莊杏玉(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羅莊杏玉(女,民國00年 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 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之子女,羅莊杏玉於民 國108 年2 月9 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 羅莊杏玉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 產明細、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 、郵局存摺內頁明細、股票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 署107 年4 月30日士執字101 年發罰執字第00000000號公文 影本等在卷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羅莊杏玉死亡,其於繼承 開始後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核其聲請與前開 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 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 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 權效果。( 四) 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有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



件既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 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 期間為7 個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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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