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9年度,25號
TPHV,89,上,25,200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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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十五號
   上 訴 人  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增
   訴訟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複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上訴人   茂田廣告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五五巷二一弄四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張詠嘉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七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姜素娥,法官蘇瑞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蘇 瑞 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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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田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