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691號
SLDV,108,司票,2691,201904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691號
聲 請 人 林國安 
相 對 人 謝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有如附表所示金額 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2691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1 │87年3月23日 │1,245,400元 │645,400元 │87年3月23日 │102年12月21日 │TH6413391 │
├─┼─────────┼─────────┼─────────┼───────────┼───────────┼─────────┤
│2 │84年7月27日 │2,500,000元 │1,850,000元 │85年6月30日 │102年12月21日 │TH6539218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