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396號
SLDV,108,司票,2396,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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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96號
聲 請 人 張顥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達即陳錡影之繼承人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永達即陳錡影之繼承人非本票發票人, 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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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