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734號
SLDV,108,司票,1734,201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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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抗 告 人 春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郁婷 
人           之7
抗 告 人 徐福廣 

抗 告 人 徐肇宏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司
  票字第17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
  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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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