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抗 告 人 春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郁婷
人 之7
抗 告 人 徐福廣
抗 告 人 徐肇宏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司
票字第17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
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