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40號
SLDV,108,司拍,140,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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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蔣惠玲 
相 對 人 歐素月 
債 務 人 朱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素月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朱明志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包括借 款、票據、保證、墊款、透支、信用卡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93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3 年10月2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103 年10月6 日登記在案。嗣朱明志於103 年10 月9 日向伊借款合計775 萬8,456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 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朱明志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動用申請書 、放款帳卡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相對人於5 日內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 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 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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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