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6號
SLDV,108,司拍,106,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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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代 理 人 鄧莉瑩 
      游錦煌 
相 對 人 曾琬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保證、 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及票據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 幣(下同)1,99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7 年5 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107 年5 月25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 年5 月25日向伊借款1,66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 算方式均載明於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經以 書面催告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催告書暨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 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 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 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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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