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8年度,6號
SLDV,108,司家聲,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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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孟詩珺 
      孟慶軒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河雲 

相 對 人 江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8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民國104 年1 月22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擔保額度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元)壹張,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第1 項第1 款、第106 條定有明文。又按假扣押裁定必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 他命扣押之情事變更法院始得裁定撤銷,或由債權人聲請法 院裁定撤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 定自明。故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假扣押而供擔保者,嗣 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債務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最高法院88年 台抗字第2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為由聲請假扣押,業經鈞院以103 年度家全字第26號民事裁 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於取得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民國 104 年1 月22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正本後,已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該事件經聲 請人撤回,並於撤回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亦獲准確 定在案,是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並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 3 年度家全字第26號裁定影本、106 年度家全聲字第1 號裁 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本院家事庭行 使權利函文正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 家全字第26號卷宗審核結果屬實,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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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