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62號
SLDV,108,司催,162,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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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郭文裕即郭賜榕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郭詠蓁
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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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