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士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 年11月23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41816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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