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77號
SLDV,108,司促,497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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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君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 年11月08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5218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
  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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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