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44號
SLDV,108,司促,4944,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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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博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楚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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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