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18號
SLDV,108,司促,4918,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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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盛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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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