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盛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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