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05號
SLDV,108,司促,4905,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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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梵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翰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彥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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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梵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