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91號
SLDV,108,司促,4891,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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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林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林麗真於民國92年05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8 年04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3,717 元整未按期
  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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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