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88號
SLDV,108,司促,4888,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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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璿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陳璿宇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3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
  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248,405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
  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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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