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璿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陳璿宇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3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
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248,405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
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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