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55號
SLDV,108,司促,4855,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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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朝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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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