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冠創意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drian Schofield Hall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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