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68號
SLDV,108,司促,4768,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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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冠創意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drian Schofield Hall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黎思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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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冠創意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