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朱必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春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