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42號
SLDV,108,司促,4642,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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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榮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陸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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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