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45號
SLDV,108,司促,4545,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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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坤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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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