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93號
SLDV,108,司促,4393,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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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永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一、債務人葉海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肆仟捌佰
  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海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
  肆佰壹拾捌元範圍內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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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