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建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暖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建中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林暖俐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
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59,26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8月1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1月1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01,89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