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37號
SLDV,108,司促,4237,201904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自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