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36號
SLDV,108,司促,4236,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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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自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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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