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24號
SLDV,108,司促,4224,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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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宗澤即黃圳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肆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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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